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学院按照学年收取学费,按学期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规定和期限到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或学院批准的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时首先由辅导员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辅导员统一汇总后报学工处,学工处交教务处,经查实,报经院长审批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期限:
(一)患有疾病达不到入学体检标准或有某种特殊原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原则上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第六条 新生保留、恢复入学资格的手续办理及相关事项:
(一)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经学院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由本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经学院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学院根据生源所在地武装部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对因患有疾病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保留入学资格到期前一个月,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学生工作处,经学院批准后,随下一级相同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然不合格,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因某种特殊原因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保留入学资格到期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服役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所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在校学生每学年开学二周内,应当先缴纳学费,然后凭收据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向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无任何理由一个月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缓交学杂费、减免学杂费和分阶段交费。凡要求缓交学杂费和分阶段交费的学生,必须开具村或街道办事处家庭困难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经所在系书记审查签署意见后,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于每学年开学二周内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缓交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后再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
第十一条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习、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毕业实习成绩的评定按各系评定标准执行。
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为了加强对学生体育成绩的过程管理,学生体育成绩需要由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不及格,在假期期满后六周内进行补考,若补考后仍不及格则在毕业前进行补考。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如无故不参加补考,该课程成绩按缺考处理并计入补考次数。
第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无效记,不予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给予毕业前补考的机会。
第十四条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须在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系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院,或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连续两周以上者按《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5款执行。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参加公共体育课的课内教学活动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体育教研室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体残、体弱学生的保健活动课由体育教研室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学生请假应递交书面申请,一日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一日以上(含一日),三日以内由系书记审批;三日以上(含三日),一周以内报学工处批准;一周以上(含一周)由学生工作处报分管院长批准。
学生请假要履行逐级审批手续,同意其请假后将请假条交到学生工作处,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首先向本班级的辅导员报到,同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持考试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考务规定》。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相关系部和教务处认证、审核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或非本人原因,转换专业后有利于发挥专长和利于学习。
(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入学以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的。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时;
(二)特殊形式录取的(单招、定向直招等);
(三)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
(四)学生进入二年级学习后。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时应本人提出申请,到教务处领取《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系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经相关的系、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上报备案。
第二十二条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已在高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注册的五年制的高职生;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到教务处领取《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跨省转学的,还需要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转专业和转入本院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家庭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休学创业;
第二十九条休学手续及相关事项
(一)学生休学应该由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学院认为须休学者除外),休学按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按学期为期)。学生到教务处领取《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经系主任审查,教务处审批。
(二)经审批同意休学的学生在休学离校前须到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办理休学备案及离校手续。
(三)已交休学期间的学费和其它费用,学院退回学生。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复学手续及相关事项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的学期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经系审查合格,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复学。若仍需休学者,参照《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办理相关手续。病休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休学创业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健康,经学院医务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继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五)当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后无该专业时:
由学生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院内相近专业;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选定专业的相关课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经学期补考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6门或19学分者;
(二)在院期间(含休学)超过规定学制3年,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院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退学手续及相关事项
(一)退学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的,填写《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经系、学工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退学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需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送达本人的情况下可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视同送达本人,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院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虽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二)必修课程虽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在三门以内(含三门)或所获得的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90%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院。结业后一年内重修相关课程,考核及格者,由本人申请,附一年的行为证明,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重修、不答辩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的学生,学院不再受理申请。
第三十七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可以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一)学生辅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应该本人提出申请,系主任审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每个学生一般只能在进入二年级学习后申请辅修一个专业的课程,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门数不限。
(三)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技能课且考核合格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部分课程合格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合格者,学院出具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学习证明。
(四)辅修及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院由教务处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以便学校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参照《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凡涉及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应征入伍等,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系主任、教务处审定,分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十四条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系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审定单位为学院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办理上报院领导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的相关手续。各系承担受理学生申请、公示及负责将处理结果通报辅导员和学生本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江西信息应用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工处负责解释。